我的一个有趣的错误
2018-06-03 17:3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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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一个有趣的错误

文/范海辛

近日在网上与网友讨论文化决定论的问题,发现自己犯了一个有趣的错误。错误但有趣,这事有点奇怪,在此说来与诸位分享。

有网友指出,你的文化决定论的定义中,把决定规定为必须是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,只有这样,对于结果才能成为“决定”;单独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都不能算作“决定”,只能称为“制约”。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。

于是我问,问题在哪里?这位网友指出,充要条件中决定和被决定的因果关系是可以互逆互蕴的。他举例说,等边三角形中,等边就是等角的充要条件,反过来也一样。

但这个实例的说服力有限,因为这是一个三角形同时具有两个特性的。有没有两个不同事物构成这种可互逆的又可称决定的因果关系的?他一时没想出来。于是我想了一个可以满足这些条件的实例——我父母的存在决定了我的存在。但其中的错误马上被他发现:你父母死了,你就不存在了?

于是我修改为——我父母的存在是我诞生的充要条件(决定)。这是一个完美的实例:没有我的父母,肯定没有我的诞生;同时,我的诞生也决定了我父母作为某人父母的身份。我诞生后我的父母过世了,但不影响我诞生这个事实。

如网友所批评的,你老范的逻辑学知识堪忧,这个我承认。正是由于网友指出的这个充要条件因果可以互相决定的事实,不但堵上了我的一个漏洞,而且使我的这个文化决定论的理论更为丰满了。

有网友说,你的文化决定论认为,文化决定了人类社会的一切,那么人的不同肤色,这个与文化有什么关系?我认为,我们人类决定了文化(是文化存在的充要条件),那么反过来,文化也决定了人类本身。人的肤色不同,这种生理现象就是因为人的文化所致。这个结论有些匪夷所思。

具体的过程是这样的,我们的祖先是从非洲走向全球各地的。人类始祖究竟肤色如何,至今已无直接证据。但是间接证据还是有的,与人类基因最接近的黑猩猩和大猩猩,虽然毛色为黑或棕,但是其皮肤是白色的(很少或没有黑色素)。黑人小孩刚生下来,肤色也是白的,风一吹,一两天就变成其父母的颜色了。所以现在估计,刚刚走出非洲的古人类,其肤色很可能是单一的(什么颜色不敢确定),其后走到南北温带和南北寒带,为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,具有某种肤色的基因被自然选拔了出来。如果没有文化(指谋生技能和内部团结的伦理规则),人类无法在这么广泛的纬度圈内生活。现如今人类的白黄黑肤色,不是人类从来就有的,而是靠着文化适应不同环境的结果。

所以人与文化就是这么一种互相决定的关系——人创造了文化,文化型塑了人类的肉体。人猿揖别之时,我们的脑容量只有现在的三分之一左右(头型为有矢状脊的尖颅),能发展到现在的圆颅党,靠的不是上帝,而是文化。会使用火,吃熟食,会制造工具,这些本领就是文化。当然,你可以说这是本能,是求生的本能使我们有了文化,问题是,动物也有求生的本能,它们为何没有发展出文化(使用火和制造复杂的工具)?

文化决定论在网上的对手主要是制度决定论。于是网友提出,你认为是文化决定了制度,那么反过来,制度也决定了文化。既然如此,你们两家还争论什么?

我以为,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,文化和制度是互相决定的的,但从辩证逻辑的角度而言,文化与制度这个对立统一体当中,二者不是势均力敌的,而是有主要方和次要方的,文化是主要方,相当于机械中的主动齿轮,制度则是次要方,相当于被动齿轮。

从二者的统一性、同一性而言,双方各为对方的存在条件(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),同时双方还互相影响、互相渗透、互相转化。但是从二者的对立性来说,文化是因,制度是果。这里所说的文化(指与制度对立的文化)是狭义性文化,也称观念(idea)。不是所有的观念都是制度,但是所有的制度都包含着观念。观念可以产生制度,制度也可以反过来改变观念。但是一种外来的制度对于当地的文化而言,首先要被当地的精英集团所接受,这个制度内所包含的价值与方法要与本土观念进行互溶,进行修正,形成新观念,由这种新观念形成新制度,然后才有可能对民众的观念发生影响,从而改变当地的传统文化。具体事例,可以参考马列主义中国化以及后来制度的变化引发的文化的改变。

总之,文化决定制度要通过观念,制度决定文化也要通过观念。所以文化与制度互相决定和文化的主导、主动作用,二者并不矛盾,可以并行不悖。或说,我们使用逻辑的时候,不能只满足于形式逻辑,还要满足辩证逻辑,只有能同时满足这两种逻辑要求的理论,才可能是正确的。

那么文化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所争论的是不是一个伪问题?不是。文化决定论认为,推动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人的自由意志,而制度决定论认为,最终决定因素是人的动物本能,不是什么自由意志。但是这个问题与我的逻辑错误已经无关,就此打住。

关于我对“决定”的苛刻定义,某网友还是不能接受。他又提出,必要条件不可以被称作决定是对的,但是充分条件应该被称为决定。

我以为还是不行。在制度决定论看来,民主宪政制度就如人家发明的电灯,你拿来用就行了。也就是说,制度决定论认为,民主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决定因素,一民主,中国马上就能走出历史的三峡,实现既富又强的现代化。民主是不是中国富强的充分条件暂且不论,我们姑且它当做定论,那么既然是充分条件,那就一定还有其他因素也能决定中国的富强,这就是法治和科学。

相比较民主宪政的成本,法治和科学的成本更低。因为一旦实行多党政治、一人一票,有可能会带来混乱和分裂;而法制和科学,只要少数精英的独断,这个符合中国的传统,实行起来副作用小得多。

所以认为充要条件可以当做决定条件,存在很强的误导性。这与把必要条件当做决定条件的误导性是一样的。穷人认为,金钱是幸福的决定条件,因为没有金钱肯定不幸福。但是富人知道,有了金钱不一定幸福。

所以,我还是坚持我对“决定”这一概念的定义。但是由于网友指出我的错误,反而加强了我的论据,这是我们双方事先都未曾料到的。也说明在理性讨论的情况下,真理会越辩越明。

2018-6-3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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